重整期间债权人可以要求清偿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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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4-17
结论:
重整期间一般禁止债权人个别清偿,特殊情况可恢复行使担保权或为借款设定担保。
法律解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规定,重整期间为拯救企业避免破产,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,债权人应遵循重整计划统一安排,禁止个别清偿,以免影响重整程序、损害其他债权人与企业整体利益。但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、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;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借款,也能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重整制度的核心是让企业重生,合理限制债权人个别清偿请求权十分必要。如果您在企业重整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精准法律建议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重整期间原则上限制债权人个别清偿请求权,这一规定合理且必要。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,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,要按重整计划统一安排,目的是拯救企业避免破产,若允许债权人随意要求清偿,会影响重整程序,损害其他债权人及企业整体利益。
但也存在例外情况。一是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,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;二是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,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
为保障重整制度有效实施,可采取以下措施:法院应严格审查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请求,确保符合法定条件;债务人或管理人在为继续营业借款设定担保时,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,保障各方利益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重整期间通常限制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请求权,这是为了确保重整程序顺利进行,维护其他债权人及企业整体利益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也会暂停行使,需按重整计划统一安排。
(2)存在例外情况。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,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
(3)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时,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
提醒:
债权人在重整期间要关注担保物状况,遇特殊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。因不同重整案件情况有别,建议咨询以获得具体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重整期间债权人应遵循原则上不能要求个别清偿的规定,让担保权暂停行使,按照重整计划统一安排。
(二)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
(三)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借款时,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,在重整期间,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。但是,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,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,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重整期间,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,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重整期间,通常债权人不能要求个别清偿,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,需按重整计划统一安排。
2.存在例外,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风险,危害担保权人权利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借款,可为该借款设担保。
3.重整是为拯救企业避免破产,允许债权人随意清偿会影响重整,损害他人及企业利益,所以原则上限制债权人个别清偿请求权。
重整期间一般禁止债权人个别清偿,特殊情况可恢复行使担保权或为借款设定担保。
法律解析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规定,重整期间为拯救企业避免破产,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,债权人应遵循重整计划统一安排,禁止个别清偿,以免影响重整程序、损害其他债权人与企业整体利益。但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、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;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借款,也能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重整制度的核心是让企业重生,合理限制债权人个别清偿请求权十分必要。如果您在企业重整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,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,以获取精准法律建议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重整期间原则上限制债权人个别清偿请求权,这一规定合理且必要。法律规定在重整期间,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,要按重整计划统一安排,目的是拯救企业避免破产,若允许债权人随意要求清偿,会影响重整程序,损害其他债权人及企业整体利益。
但也存在例外情况。一是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,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;二是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,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
为保障重整制度有效实施,可采取以下措施:法院应严格审查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请求,确保符合法定条件;债务人或管理人在为继续营业借款设定担保时,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,保障各方利益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法律分析:
(1)重整期间通常限制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请求权,这是为了确保重整程序顺利进行,维护其他债权人及企业整体利益。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也会暂停行使,需按重整计划统一安排。
(2)存在例外情况。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,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
(3)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时,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
提醒:
债权人在重整期间要关注担保物状况,遇特殊情况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。因不同重整案件情况有别,建议咨询以获得具体分析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(一)重整期间债权人应遵循原则上不能要求个别清偿的规定,让担保权暂停行使,按照重整计划统一安排。
(二)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
(三)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借款时,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,在重整期间,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。但是,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,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,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重整期间,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,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。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1.重整期间,通常债权人不能要求个别清偿,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,需按重整计划统一安排。
2.存在例外,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风险,危害担保权人权利,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。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借款,可为该借款设担保。
3.重整是为拯救企业避免破产,允许债权人随意清偿会影响重整,损害他人及企业利益,所以原则上限制债权人个别清偿请求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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